本會復審事件處理流程如下:
公務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得自行政處分達到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復審書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會提起復審。原處分機關自收到復審書之次日起20日內,如不依復審人之請求變更或撤銷原行政處分,由其附具相關文件及答辯書答辯之。送於本會後,所提事項如非本會職掌,則以行政函復復審人,或函移有關機關辦理並副知復審人。如為本會職掌,本會受理後,先由保障處擬具處理意見,分案送請專任委員初審,再提保障事件審查會審查,最後由委員會議審議決定,期間得視案情需要,邀請復審人或相關機關派員至本會陳述意見或言詞辯論,本會亦得派員查證。本會所作之復審決定書及執行情形將刊登於考試院公報,並追蹤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