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修正「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 依據: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1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3條、第9條、第10條及第11條之1。 公告事項: 一、檢附修正之「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1份。 二、本考試訓練計畫之訓練對象,對於修正之計畫內容如有不服者,得自本訓練計畫公告之翌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本會,並由本會函轉考試院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