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一貫修讀學、碩士學位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不符保留受訓資格規定。

解釋機關

考選部 函

發文日期

102-10-07

發文字號

選規一字第1020005342號函

主旨

「一貫修讀學、碩士學位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不符保留受訓資格規定。

說明

本案某甲、某乙2員雖依國立某大學某學系一貫修讀學、碩士學位辦法,經該校正式公告錄取為預備研究生,並於某學年度第1學期選修讀該校某研究所之課程。惟依考試法第2(按:現為第4)規定,某甲、某乙2員仍應於第8學期(含)前取得學士學位,並參加該校碩士班甄試或一般生入學考試,經錄取後始正式取得該系碩士班研究生資格。爰此,該2員非屬修讀碩士班尚未取得學位者,核與考試法第2條第3項第2(按:現為第4條第2)之規定不符。

正本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