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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公布施行前留職停薪進修之公務人員,於該法施行後進修期滿復職,機關得否依該法規定給予進修費用補助,及進修人員申請進修費用補助之時點疑義

解釋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

92-07-14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0920007214號函

主旨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公布施行前留職停薪進修之公務人員,於該法施行後進修期滿復職,機關得否依該法規定給予進修費用補助,及進修人員申請進修費用補助之時點疑義

說明

一、於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公布施行前留職停薪進修之公務人員,依當時之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等,並無定有機關須對留職停薪進修者得予以補助之相關規定。爰此,該員於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公布施行前之留職停薪進修,機關不得給予進修費用補助。



二、復查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於91130日公布施行(按21日生效),該法第12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行申請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其進修項目經服務機關學校認定與業務有關,並同意其前往進修者,得准予留職停薪,其期間為1年以內。但經各主管機關核准延長者,延長期間最長為1年;其進修成績優良者,並得給予部分費用補助。」同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第1項)本法第12條第1項第3款、第4款所稱進修成績優良,指進修之成績各科均及格且平均達70分以上或相當之等級。無進修成績評定者,應提出進修報告,經服務機關(構)學校認定具有相當參考價值。(第2項)進修人員應於收到學校成績通知書後2個月內,檢附該通知書及繳費收據申請補助進修費用。無進修成績評定者,應於進修結束後2個月內,檢附前項進修報告及繳費收據申請補助進修費用。」爰此,該員於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生效後之進修,機關得視預算經費狀況,依上開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辦理。



三、另有關進修人員申請進修費用補助之時點疑義,查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2條第1項第3款、第4款規定自行申請全時進修、部分辦公時間進修及公餘時間進修人員,經服務機關學校認定與業務有關,並同意其前往進修者,倘其進修成績優良,得給予部分費用補助。按進修人員如擬依進修成績申請費用補助,宜於向機關申請進修時一併簽請准予進修費用補助,俾利機關控管預算經費。本案人員因於申請留職停薪進修時,並無進修費用補助之相關規定,自無法於申請進修當時一併簽請補助,為顧及其權益,同意該員應於收到學校成績通知書後2個月內申請補助。

正本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