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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經機關同意公餘進修完竣並領有進修費用補助在案,可否再就同一學校所開設之同一進修科目,再次申請公餘進修,並申請補助疑義

解釋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

92-10-13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0920007214號函

主旨

前經機關同意公餘進修完竣並領有進修費用補助在案,可否再就同一學校所開設之同一進修科目,再次申請公餘進修,並申請補助疑義

說明

查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略以,自行申請以公餘時間參加進修之公務人員,經服務機關學校認定與業務有關,並同意其前往進修且成績優良者,得給予部分費用補助。本案某甲擬針對同一進修學校之同一進修科目事由,再次向服務機關申請同意進修並請准予進修費用補助。按服務機關除應對該員進修科目是否與業務有關加以審酌外,為避免濫用進修資源及浪費進修補助經費,允宜就實際情況本於客觀、公正原則予以核駁其進修及部分費用補助。

正本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