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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於91年5月13日核准部分辦公時間進修,進修期間因故休學,於93年2月26日復學後,其進修費用補助得否依原規定辦理疑義

解釋機關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按:現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函

發文日期

93-04-09

發文字號

局考字第0930011302號書函

主旨

公務人員於91年5月13日核准部分辦公時間進修,進修期間因故休學,於93年2月26日復學後,其進修費用補助得否依原規定辦理疑義

說明

一、查本局民國93116日局考字第0930060512號函規定:「……公務人員申請國內全時進修,利用部分辦公時間進修或公餘進修者,均以民國9221日為界點劃分,即在是日(不含)以前業經核准補助有案者,同意依原規定辦理;是日(含)以後核准並補助有案者,則仍依現行規定(即申請全時進修及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將不予補助;申請公餘進修者,最高補助新臺幣2萬元)辦理。」案經轉准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同年42日公訓字第0930002747號書函復略以:「查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於91130日公布施行,該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自行申請以公餘時間或部分辦公時間參加進修之公務人員,經服務機關學校認定與業務有關,並同意其前往進修且成績優良者,得給予部分費用補助。』本案進修人員係於91513日簽奉機關同意部分辦公時間進修,即適用上開規定,其進修費用得由服務機關視預算經費狀況酌予補助。至該員因故休學嗣於93226日復學,……究否須再向服務機關重新提出進修申請一節,茲以該員仍於原機關任職,無須重新提出進修申請。……」



二、是以,公務人員前向服務機關申請以全時進修、利用部分辦公時間進修或公餘時間進修,並經機關同意核予進修補助費用在案,嗣因故休學,惟其原簽請機關同意進修案,並未因此而有所變更,故其復學後,基於信賴保護原則,服務機關自得審酌預算情形,依原規定核予進修費用補助。

正本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