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有關公務人員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利用晚上或假日從事進修活動,得否申請進修費用補助疑義(停止適用)

解釋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2-01-03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1010035692號書函

主旨

有關公務人員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利用晚上或假日從事進修活動,得否申請進修費用補助疑義(停止適用)

說明

一、按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以下簡稱訓練進修法)第8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進修分為入學進修、選修學分及專題研究,其方式如下:……。」第2項規定:「前項進修得以公餘、部分辦公時間或全時進修行之。」第12條第1項規定:「各機關學校選送或自行申請進修之核定與補助規定如下:……三、自行申請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其進修項目經服務機關學校認定與業務有關,並同意其前往進修者,得准予留職停薪,其期間為1年以內。但經各主管機關核准延長者,延長期間最長為1年;其進修成績優良者,並得給予部分費用補助。四、自行申請以公餘時間或部分辦公時間參加進修之公務人員,經服務機關學校認定與業務有關,並同意其前往進修且成績優良者,得給予部分費用補助。」同法施行細則第9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公餘進修,指公務人員利用非上班時間進修。」次按銓敘部1011222日部銓四字第1013674534號書函說明四略以,依該部97128日書函釋,有關公務人員因育嬰情事,無法於一般上班時間從事公務而辦理育嬰留職停薪;該無法從事公務時間所辦理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又從事進修之情事,尚有所不宜。



二、至有關公務人員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利用晚上或假日從事進修,得否申請學費補助一節,茲以育嬰事由留職停薪者,其留職停薪期間雖仍具公務人員身分,惟未有在職之事實,渠於晚上或假日從事進修活動,尚非屬前揭所稱「公餘進修」之類別,非訓練進修法規範範疇,爰亦無申請進修學費補助規定之適用。

正本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