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有關公務人員經機關核准延長留職停薪期間,得否因進修需要申請變更進修學校疑義

解釋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

96-06-20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0960006032號書函

主旨

有關公務人員經機關核准延長留職停薪期間,得否因進修需要申請變更進修學校疑義

說明

一、查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2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行申請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其進修項目經服務機關認定與業務有關,並同意其前往進修者,得予留職停薪,其期間為1年以內。但經各主管機關核准延長者,延長期間最長為1年。」第14條規定:「各機關學校選送或自行申請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於進修期滿,或期滿前已依計畫完成進修,或因故無法完成者,應立即返回服務機關學校服務。」第15條第1項後段規定,留職停薪全時進修期滿者,其應繼續服務期間與留職停薪期間相同。是以,公務人員擬自行申請留職停薪全時進修,應向服務機關提出申請,由機關就其進修項目是否與職務相關等因素予以准駁。



二、本案原經服務機關同意留職停薪全時進修,復因進修需要擬變更進修項目(例如學校、系所等)者,准上規定意旨,應向服務機關申請變更進修項目,並由服務機關就其變更後之進修項目認定是否與業務有關及是否同意其前往進修,如予同意,則該進修人員之進修期間應依上開規定自原核准進修日起算合併計算之;如服務機關認定變更後之進修項目與業務無關或不同意申請變更者,該進修人員應依本法第14條之規定,選擇於原核定進修項目繼續進修至期滿,或應以因故無法完成進修之事由,立即返回服務機關服務,並依本法第15條之規定履行服務義務期滿後,始得向服務機關自行申請再度留職停薪進修。

正本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