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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任薦任第九職等人員,得以其所具金馬地區現職公務人員銓定資格考試乙等考試及格資格,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第2項第1款規定參加晉升簡任官等訓練

解釋機關

銓敘部 函

發文日期

99-04-09

發文字號

部銓一字第0993188967號函

主旨

現任薦任第九職等人員,得以其所具金馬地區現職公務人員銓定資格考試乙等考試及格資格,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第2項第1款規定參加晉升簡任官等訓練

說明

一、查考試院711130日(71)考台秘文字第4346號函略以,55年金馬地區現職公務人員銓定資格考試,計分乙、丙、丁三等,其及格者,分別取得薦任、中級以上委任、初級委任人員之任用資格,該考試之及格人員賦予公務人員法定之任用資格,其乙等考試及格取得薦任職之任用資格。復查本部8212082台華甄一字第0795448號函略以,中央研究院原未具法定任用資格之現職人員,參加80年中央研究院現任行政人員薦任任用資格考試及格者,如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參照前項考試院(71)考台秘文字第4346號函示之精神,同意其取得升任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



二、卷查本部檔存及案附資料,甲君應78年金馬地區現職公務人員銓定資格考試乙等考試及格,現任交通部觀光局馬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一般行政職系秘書,前經本部審定合格實授,歷至98年考績晉敘薦任第九職等年功俸七級710俸點有案。準此,甲君如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參照前開規定之精神,得認定具有參加晉升簡任官等訓練之資格。

正本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