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特一字第1094979322號 | 曾任薦任第九職等機要人員之年資及考成,得否採計為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任用法)第17條第2項規定之年資及考績。 | 109-10-20 |
部法三字第1003451190號書函 | 有關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規定適用疑義(駐外人員保留受訓資格相關事宜) | 100-08-23 |
部銓一字第0993153957號書函 | 於95年1月31日擔任薦任第九職等秘書職務,嗣於同年12月2日自願降調為薦任第八職等專員職務,以其95年1月至12月任薦任第九職等職務經審定薦任第九職等合格實授,95年年終考績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第2項取得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之年資 | 99-04-23 |
部特一字第0993184012號書函 | 於95年1月至12月任薦任第九職等職務經審定第九職等合格實授,同年12月15日降調薦任第八職等組長職務,其95年年終考績得採計為任用法第17條第2項取得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之年資 | 99-04-02 |
部銓二字第0942474049號書函 | 曾受懲戒處分之年終考績,得否作為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之年終考績疑義 | 94-03-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