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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本部銓敘審定薦任官等合格實授後,調任簡任機要職務之現職人員改派具簡任任用資格職務疑義

解釋機關

銓敘部 函

發文日期

92-04-22

發文字號

部法二字第0922232722號令

主旨

經本部銓敘審定薦任官等合格實授後,調任簡任機要職務之現職人員改派具簡任任用資格職務疑義

說明

經本部銓敘審定薦任官等合格實授後,調任簡任機要職務之現職人員(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者,亦同),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17條第1項規定採計年資、考績後,已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第2項規定之考績、年資、考試或學歷、俸級時,得依同條第3項規定,經用人機關考量、主管機關核准,予以改派應具簡任任用資格職務,並於所定期限內補行晉升簡任官等訓練,毋須先回任薦任第九職等職務。至如擬改派職務須經甄審(選)程序者,仍應依公務人員陞遷法規規定辦理。

正本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