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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訓字第10900031481號有關經公務人員升官等(資位)考試及格者,各主管(遴選)機關無須再行遴選參加晉升官等(資位)訓練。109-04-09
八六台法二字第一四三六四六三號書函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審定「准予登記」之委派人員及依原技術人員任用條例審定「以技術人員任用」之委任技術人員,得否經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後取得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疑義。 86-05-14
八六台法二字第一五五六一六九號函依原技術人員任用條例任用之未具考試及格資格人員,是否具有參加晉升薦任官等訓練或考績升等資格疑義。86-12-01
八七台法二字第一六八四六四九號函原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有案,嗣自願降調書記職務,仍以原職等任用並敘原俸級之現職書記人員,可否參加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疑義。 87-10-17
九十銓五字第二00八五五九號書函公立學校護士在尚未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辦理改任換敘前,如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第三項(按現為第五項)規定資格者,可否參加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疑義。 90-04-18
九十銓四字第二0五二0七四號書函現職薦派人員得否以委任考試及格所具職等資格,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第三項(按現為第五項)規定取得升任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疑義。90-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