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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概況

 

◎保障業務
 

¢保障對象

公務人員保障法為公務人員身分、官職等級、俸給、工作條件、管理措施等有關權益保障之核心法規,且除以法定機關(構)及公立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為適用對象外,並增列有準用對象,以擴大保障對象範圍。
 

¢救濟程序:公務人員權益之救濟,包括下列2種程序:

1.         復審: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所為之足以改變其身分關係、或基於身分所產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或對公務人員權益有重大影響之行政處分,得向保訓會提起復審救濟。

2.         再申訴: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先向服務機關提起申訴,如有不服,再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
 

¢審議程序

保訓會於收受公務人員所提保障事件(復審、再申訴)後,首先進行程序審查,再進行實體審查,並擬具相關處理意見遞送專任委員初審、保障事件審查會審查、委員會議審議。審議決定後作成決定書,發送當事人及有關機關。
 

 保障事件審議流程


¢追蹤管制

保訓會所為保障事件之決定確定後,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原處分機關有執行之義務,並應將執行情形於2個月內回復,保訓會均定期追蹤列管。


¢近年辦理成果

保訓會受理之保障事件每年近千件,原則均於3個月內辦結,每年結案率約90%,當事人對於保訓會復審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比率約二至三成,經行政法院維持保訓會決定者約九成。

 

◎培訓業務
 

¢培訓法制

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規定,保訓會職掌事關全國一致性質之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制,統一解釋有關訓練進修事項,並監督各機關訂定年度訓練進修計畫。
 

¢訓練種類:保訓會辦理之法定訓練如下:

1.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參加公務人員考試經錄取後,依法必須接受訓練,以強化初任公務人員應具備之通識及專業能力,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即正式分發任用為公務人員。

2.         升任官等訓練:現職公務人員晉升高一官等職務,依法必須先接受晉升官等訓練合格,以培育未來晉升職務所需工作知能及儲備中高層公務人力。依參訓對象分為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警正警察人員晉升警監官等訓練、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及交通事業人員員級晉升高員級資位訓練。

3.         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為培養部會一級主管及所屬機關首長未來接班人,透過嚴謹選訓方式遴選具高潛質人才參訓。另以職能為基礎規劃建置學習地圖、創設職務見習並安排國外研習等,以培育優質高階公務人員,提升國家整體競爭力。

4.         行政中立訓練:為貫徹依法行政及執法公正,不介入黨派紛爭,辦理行政中立訓練及宣導,以確保公務人員嚴守行政中立。

  

¢培訓特色

1.      落實以職能為基礎之訓練規劃,提升訓練成效針對用人機關進行需求調查與評估後,復依公務人員職涯發展路徑規劃系統化及層級化的訓練課程,俾使訓練結果符合受訓人員、用人機關首長與單位之需求。

2.     重視學習者為中心的教學方式,兼顧理論與實務教學方法兼具理論與實務,採學習者為中心之多元教學方法,包括翻轉學習、角色扮演、問題導向學習、影片學習、個案教學、體驗學習、職務見習等,以深化學習效果。

3.     設計嚴謹的評鑑、輔導與考核機制,善盡把關公務人才之責為達考訓用緊密配合的目標,設計嚴謹的評鑑、輔導與考核機制,以期通過訓練者為適任人員或具備目標職位能力之人員,善盡把關公務人才之責。

 

¢近年辦理成果

1.         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每年約訓練50餘人。

2.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每年約訓練13,000人,其中高普初考每年約5,100人,占39%;地方特考每年約2,000人,占15%;其他(如:外交、警察、稅務等)特考每年約5,900人,占46%

3.         升官等訓練每年約訓練4,000人,其中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每年約1,600人,占40%;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每年約1,200人,占30%、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每年約1,000人,占25%,警正警察人員晉升警監官等訓練每年約100人,占3%,交通事業人員員級晉升高員級資位訓練每年約80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