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修正重點在於保險商品已常見作為儲蓄投資理財工具,惟現行申報人於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保險 」欄僅需載明保險公司、保險名稱及要保人即可,資訊透明化程度尚有不足,爰將填表說明貳、個別事項第十七點第四項至第七項有關保險之規範移列至第十八點 並增列規範申報人應申報保險項目內容應含保險公司、保險名稱、保單號碼、要保人、保險契約類型、保險金額、契約始日、契約終日、外幣幣別、累積已繳保險費外幣總額、累積已繳保險費折合新臺幣總額之資訊,以符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公開透明之立法意旨;現行填表說明貳、個別事項第十八點、第十九點、第二十點點次依序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