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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申報宣導-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7條及第20條條文修正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7條及第20條條文修正業經總統110年1月20日令修正公布,並提報同年2月4日考試院第13屆第22次會議紀錄在卷。

前開修正條文第7條有關未成年子女為法定代理人及第20條修正之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