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兒童用床邊護欄品質安全檢測暨標示查核結果!(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下稱標準局)合作採樣10件市售「兒童用床邊護欄」,經檢測及查核結果分別為 「品質項目」2件不符合規定;「標示項目」5件不符合規定。行政院消保處已請主管機關依法處理在案。
很多父母為預防兒童從床上摔落受傷,而購買床邊護欄保護嬰幼兒之安全,但使用不符合規定之床邊護欄未必安全;且以往曾發生若干起床邊護欄夾死嬰兒的意外事件,因此行政院消保處與標準局合作,於本(109)年4月間在北部地區的實體店面及網路商店合計購樣10件市售「兒童用床邊護欄」。由標準局進行品質部分檢測,項目包括「一般構造」及「床邊護欄之安全性」;另分別由標準局及經濟部中部辦公室依「商品檢驗法」及「商品標示法」等規定進行檢視。
本次查核檢測結果如下列情形(詳如附表):
一、 品質項目:檢測10件,8件符合規定,2件不符合規定。
(一)「一般構造」:2件不符合規定(項次9、10)。
主要違規情節為護欄本體孔洞過大、床圍本體孔隙過大及床邊護欄製造商未建議床墊最大厚度。
(二)「床邊護欄之安全性」:2件不符合規定(項次9、10)。
主要違規情節為床邊護欄構件與底架間之縫隙過大及床邊護欄本體孔隙過大。
二、 標示項目:查核10件,5件符合規定,5件不符合規定。
(一)商品檢驗法部分:4件不符合規定(項次2、3、9、10)。
主要違規情節為未標示商品檢驗標識及缺漏商品尺度。
(二)商品標示法部分:4件不符合規定(項次3、6、9、10)。
主要違規情節為製造商名稱和地址未以中文標示及未以繁體中文標示。
就「品質項目」經檢測不符合規定,且未依規定標示商品檢驗標識者,倘經查證屬逃避檢驗者,將依商品檢驗法第60條第2項規定,處以新臺幣(下同)25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鍰。另「標示項目」經查核不符合規定者,違反「商品檢驗法」部分,倘經查證屬逃避檢驗者,標準局將依該法第60條及第63條規定,處以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業者限期回收或改正;至違反「商品標示法」部分,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已移請地方主管機關依該法第15條規定查處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