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政府機關(構)運用勞務承攬參考原則第3點。
二、申訴方式及流程:
(一)派駐勞工若有權益受損情形,得以書面或電話方式向勞工主管機關或本會履約管理單位提出申訴,並提供具體事證。以電話或書面方式提出時,均應告知或載明具體申訴事項、姓名、服務單位名稱、所屬承攬廠商名稱及聯絡方式(含電話、住址、電子郵件等)。
(二)向本會履約管理單位提出申訴,受理單位應於受理後2週內,就申訴內容及事證審視釐清(必要時得辦理訪查),如發現承攬廠商違反勞務承攬契約,受理單位應儘速依契約條款處理,並通知當地勞工主管機關。
(三)申訴辦理結果,履約管理單位於查證後回覆申訴人及知會廠商。
三、申訴受理單位:
(一)本會秘書室第二科(勞務承攬契約履約管理單位窗口,電話:8236-6924)
(二)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權益中心,電話:2302-6355)
(三)勞動部(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