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案相關法規如下:
(一)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訓練,指為因應業務需要,提升公務人員工作效能,由各機關(構)學校提供現職或未來職務所需知識與技能之過程。」
(二)委升薦訓練遴選評分標準表訓練進修項目之說明欄規定:「訓練或進修須由服務機關選送,或自行申請經服務機關認定與業務有關並同意者(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或由機關自行辦理與業務有關之訓練。且在最近5年內領有證明文件(含括學分證明或經登載於公務人員終身學習入口網站之終身學習時數),始予計分。」
(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各等級考試正額錄取者,按錄取類科,依序分配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發給證書,依序分發任用。……」
(四)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3條規定:「本訓練分為基礎訓練與實務訓練。……」
二、據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之基礎訓練係屬考試錄取後應完成之訓練程序之一,核與上開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及其施行細則所定經機關選送或自行申請參加訓練之性質尚屬有別,不得納入委升薦訓練遴選評分標準表「訓練進修」項目之評分採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