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有關得否以曾經105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及格,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第6項第1款規定參加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

解釋機關

銓敘部

發文日期

107-06-07

發文字號

部銓四字第1074515086號書函

主旨
說明
正本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