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選部 函
103-02-11
選規一字第1031300049號函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4條各款之適用原則。
一、原則:適用新法。二、例外:於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公布前(按:係指103年1月22日修正公布公務人員考試法),已公告舉辦之考試或已辦理竣事之考試(按:指103年初等考試、身障特考、關務特考、102年地方特考及其以前辦理之各項公務人員考試),其錄取人員於原考試法存有信賴保護利益之事由,基於信賴保護原則,仍可適用原考試法之規定。
一、原則:適用新法。
二、例外:於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公布前(按:係指103年1月22日修正公布公務人員考試法),已公告舉辦之考試或已辦理竣事之考試(按:指103年初等考試、身障特考、關務特考、102年地方特考及其以前辦理之各項公務人員考試),其錄取人員於原考試法存有信賴保護利益之事由,基於信賴保護原則,仍可適用原考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