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
102-09-27
公訓字第1020013923號函
不得以擔任學校教職期間為不可歸責事由保留受訓資格。
本案依某甲申請書所附某大學聘書載以,某甲於102年9月9日至103年1月31日止受聘擔任該校兼任助理教授,以該應聘之時點,係於旨揭考試榜示(102年9月17日)前即發生,應可預見倘應旨揭考試錄取後,如未辦理離職,將有未能如期接受訓練之結果發生,故並非不可歸責之事由,爰依前開考試法第2條第3項(按:現為第4條)規定,不予同意保留受訓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