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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以擔任學校教職期間為不可歸責事由保留受訓資格。

解釋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

102-09-27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1020013923號函

主旨

不得以擔任學校教職期間為不可歸責事由保留受訓資格。

說明

本案依某甲申請書所附某大學聘書載以,某甲於10299日至103131日止受聘擔任該校兼任助理教授,以該應聘之時點,係於旨揭考試榜示(102917日)前即發生,應可預見倘應旨揭考試錄取後,如未辦理離職,將有未能如期接受訓練之結果發生,故並非不可歸責之事由,爰依前開考試法第2條第3(按:現為第4)規定,不予同意保留受訓資格。

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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