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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以訓期重疊為不可歸責事由保留受訓資格。

解釋機關

考試院 函

發文日期

94-04-15

發文字號

(94)考台訴決字第045號訴願決定書

主旨

不得以訓期重疊為不可歸責事由保留受訓資格。

說明

訴願人應93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錄取後,復應93年書記官考試錄取,如訓期重疊,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15(按:現為第14)規定,應選擇一種考試接受訓練。其以不可歸責事由,申請保留當年書記官考試受訓資格,核與規定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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