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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實習非屬不可歸責事由,亦非屬進修碩、博士範疇,不符保留受訓資格規定。

解釋機關

考試院 函

發文日期

92-01-08

發文字號

(92)考台訴決字第005號訴願決定書

主旨

教育實習非屬不可歸責事由,亦非屬進修碩、博士範疇,不符保留受訓資格規定。

說明

訴願人以教育實習屬不可歸責事由申請保留受訓資格,以其所敘事由發生時點係在考試報名前,應能預見考試經錄取後有未能立即接受分發(按:現為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之事實發生,非屬不可歸責。又教育實習依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3(按:現為第5條第2)規定,非屬公務人員考試法所定進修碩博士範疇。

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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