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
91-02-07
公訓字第9100679號函
錄取人員於訓練期間,不得以參加其他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為不可歸責事由,據以保留受訓資格。
查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15條(按:現為第14條)規定:「受訓人員應同一種考試不同等級考試同時錄取或復應其他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如訓期重疊,應選擇一種考試接受訓練。」某甲應9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正額錄取,擬以參加90年公務人員高考三級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為不可歸責事由,申請保留錄取(受訓)資格一節,核與前揭規定未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