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
99-08-09
公訓字第0990010161號函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以進修碩、博士之休學事由,不符保留受訓資格規定。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如以進修碩、博士之休學事由申請保留受訓資格一節,按以休學者雖具有學校學籍,惟並未有實際從事進修之事實,非無法立即接受分發(按:現為「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爰以進修碩、博士之休學事由申請保留受訓資格,與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條第3項(按:現為第4條第2款)之立法意旨尚有未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