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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發生婚假或喪假之請假事由,於訓練期滿後倘有未請畢相關假別之日數,所餘日數得完整保留至派代任用後繼續使用。

解釋機關

銓敘部

發文日期

113-12-30

發文字號

部法二字第11357784191號

主旨
說明
正本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