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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期間請休假相關疑義。

解釋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

109-12-08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1090012393號書函

主旨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期間請休假相關疑義。

說明

倘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具擬任職務之法定任用資格,經銓敘部銓敘審定,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規定,如與原任職年資銜接者,得繼續併計其年資給予休假,休假日數應按實務訓練月數占全年比例計算。又如實務訓練期間為109年11月12日至110年3月11日,且109年休假日數為14日、110年休假日數為21日,則實務訓練期間得休假日數為6.5日[(14×1÷12)+(21×3÷12)=6.42,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休假超過之日數仍應相對延長其實務訓練期間,例如請休假10.5日,則請假超過之日數(10.5日-6.5日=4日)應相對延長實務訓練期間。

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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