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公務人員高普考試錄取人員因基礎訓練成績不及格,經核准自費重訓,其訓練期間之請假計算疑義。

解釋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

106-08-02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1060010638號函

主旨

公務人員高普考試錄取人員因基礎訓練成績不及格,經核准自費重訓,其訓練期間之請假計算疑義。

說明

案內某員應105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錄取,經分配某機關並於105年12月23日報到接受實務訓練,原訓期屆滿日為106年4月22日,因該員基礎訓練成績不及格,經本會核准自費重訓(按:自費重訓期間經國家文官學院排定為106年7月24日至8月18日),並自本年4月23日起加計重新訓練訓期(按:即4週,以28日計),爰以106年5月20日為其重新訓期屆滿日。有關某員於實務訓練期間之請假計算疑義一節,按該員如基礎訓練自費重訓成績及格,其訓練期滿日應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訓練辦法)第25條規定,追溯自重新訓期屆滿日(106年5月20日)生效。至於自費重訓成績經本會核定公布前,如該員有請假之需要,得暫依訓練辦法第31條第1項規定,按105年12月23日起至基礎訓練自費重訓成績核定公布日之月數占全年比例計算先行核給,俟該基礎訓練成績核定及格,且其實務訓練成績亦經機關評定及格,則應以該員重新訓期屆滿日(106年5月20日)為基準,按實務訓練月數(105年12月23日至106年5月20日,以5個月計)占全年比例計算各該假別,並依其實際所請各該假別之日數,重行計算其是否需相對延長實務訓練期間【按:基礎訓練(含自費重訓)期間之請假,應併入實務訓練期間請假紀錄】,至其訓練期滿日翌日後之請假(按:如無需相對延長其實務訓練期間,即自106年5月21日起),請改依現職公務人員請假相關規定辦理。

正本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