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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職人員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須辦理離職參加是項考試錄取人員訓練,不得以請假方式受訓。

解釋機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發文日期

91-09-26

發文字號

90 年度訴字第 6262 號判決

主旨
說明
正本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