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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年1月31日前,經機關核可公餘進修並補助有案者,准予比照同期間國內全時進修或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人員,得依原規定辦理補助之補充規定

解釋機關

行政院 函

發文日期

92-12-25

發文字號

院授人考字第0920056560號函

主旨

92年1月31日前,經機關核可公餘進修並補助有案者,准予比照同期間國內全時進修或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人員,得依原規定辦理補助之補充規定

說明

一、查「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訓練進修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8條第2項規定,業經本院於921225日以院授人考字第0920035476號令修正為「公餘進修之公務人員,於核定進修期間,其進修費用,每學期每人最高補助新臺幣2萬元。各機關學校並得視預算經費狀況,從嚴規定。但民國92131日(含當日)以前,業經補助有案者,仍得依原規定辦理。」上開有關92131日以前,業經補助有案者,仍得依原規定辦理一節,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2條規定各機關學校選送或自行申請國內進修之公務人員,得給予相關補助,而同法施行細則第20條第2項復規定,進修人員應於收到學校成績通知書後2個月內,檢附該通知書及繳費收據申請補助進修費用。準此,凡公務人員於92131日以前,經簽請服務機關(構)學校同意以公餘時間進修,且符合前揭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暨施行細則所規定之各項請領標準及條件時,均得依當時之規定,辦理進修費用補助事宜。



二、另以本辦法原規定,公餘進修不論是否業經補助有案,自本辦法發布施行後,最高均以新臺幣2萬元為限,惟以本辦法訂定發布日為本(92)年311日,修正後之本辦法已明定進修補助有案者,同意依原規定辦理,並追溯至同年21日,為免衍生進修案在21日至機關學校收受本院函轉該辦法期間,業經服務機關同意進修並補助有案者適用上之疑義,凡在該段期間內,經服務機關(構)學校同意進修並補助有案者,仍有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以下有關信賴保護之適用,宜由各機關(構)學校本於權責調查事實審認之,若符合前揭條文中有關信賴保護之要件,自得依原規定,核發進修補助費用,不致影響當事人之權益。至於本院92526日院授人考字第0920015760號函關於公務人員申請國內全時進修或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其進修補助費核發之補充規定,因配合本辦法條文修正之意旨,基於衡平原則,自本辦法修正發布施行日起停止適用。未來公務人員申請全時進修,利用部分辦公時間進修或公餘進修,均以本(92)年21日為界點劃分,即在是日(不含)以前業經核准並補助有案者,同意依原規定辦理;是日(含)以後核准並補助有案者,則仍請依現行規定辦理。

正本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