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第20條第2項後段規定:「無進修成績評定者,應於進修結束後2個月內,檢附前項進修報告及繳費收據申請補助進修費用。」所稱「進修結束後2個月內」,係指學期結束後2個月內。
二、有關進修中之公務人員於撰寫論文期間有繳交學雜費,因論文尚未完成致無學期成績,如何申請進修費用補助一節,查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第20條第1項規定略以:「本法第12條第1項第3款、第4款所稱進修成績優良……。無進修成績評定者,應提出進修報告,經服務機關(構)學校認定具有相當參考價值。」爰此,是類人員應於該學期結束後2個月內,提出進修報告及繳費收據申請補助進修費用。至該進修報告格式及內容等,由機關自行訂定,宜以論文大綱、研究方向及重點、預期研究結果等為報告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