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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於原機關奉准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並予全額補助,於同一學期商調至現任機關後,是否仍得繼續進修及申請補助疑義

解釋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

92-10-13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0920007214號函

主旨

前於原機關奉准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並予全額補助,於同一學期商調至現任機關後,是否仍得繼續進修及申請補助疑義

說明

本案須由現任機關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2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0條、第11條第2項所定進修人數限制、公假時數限制及與職務是否相關等規定,審酌是否同意該員進修,倘經同意,機關再依同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及其施行細則第19條及第20條規定,審酌予以部分費用補助(即不得予以全額補助)。

正本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