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現職公務人員經服務機關選送進修期間因案停職,以因案停職人員仍不失為公務人員身分,雖其已不在職,然其刑責並未確定,為免影響其學業,宜允其繼續進修。復查公務員懲戒法第6條規定:「停止職務之公務員,未受撤職或休職處分或徒刑之執行者,應許復職,並補給其停職期間之俸給。」及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8、9)規定:「因案停職人員,在停職期間發生可請領結婚、生育、喪葬、子女教育補助之事實,得於復職後3個月內依規定向本機關或學校申請補發。」而公務人員於進修期間由服務機關補助之進修費用,亦為各項補助方式之一,爰公務人員因案停職期間其進修之各項費用應停止補助,於復職後再予以補給,本案應依上揭規定辦理。至有關補助事宜,仍應由服務機關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及其施行細則與行政院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訓練進修實施辦法第8條第2項等規定,審視預算經費狀況,酌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