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病假,每年准給二十八日。...。患重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者,經機關長官核准得延長之。...。」本案某員前經貴機關核准延長病假在案,其延長病假期間毋須從事公職工作,至某員利用公餘時間前往學校進修,雖與其服務機關之業務運作尚無相關,得由某員視健康情形自行衡酌;惟依上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之規定,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始得核給病假,而延長病假更須患「重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者始得核給,其嚴重程度更甚於一般病假,某員於延長病假期間如能利用公餘時間前往進修,其身體狀況是否符合延長病假之要件,涉及事實認定,宜請貴機關依權責處理。
二、至某員延長病假期間得否申請進修費用補助一節,倘某員有進修之事實,貴機關仍得衡酌機關預算狀況,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本於客觀、公正原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