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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務人員前經機關核准公餘進修,復因病申請延長病假,其延長病假期間得否申請該進修費用補助疑義。

解釋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

94-10-24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0940008937號書函

主旨

有關公務人員前經機關核准公餘進修,復因病申請延長病假,其延長病假期間得否申請該進修費用補助疑義。

說明

一、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病假,每年准給二十八日。...。患重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者,經機關長官核准得延長之。...。」本案某員前經貴機關核准延長病假在案,其延長病假期間毋須從事公職工作,至某員利用公餘時間前往學校進修,雖與其服務機關之業務運作尚無相關,得由某員視健康情形自行衡酌;惟依上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之規定,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始得核給病假,而延長病假更須患「重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者始得核給,其嚴重程度更甚於一般病假,某員於延長病假期間如能利用公餘時間前往進修,其身體狀況是否符合延長病假之要件,涉及事實認定,宜請貴機關依權責處理。

二、至某員延長病假期間得否申請進修費用補助一節,倘某員有進修之事實,貴機關仍得衡酌機關預算狀況,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本於客觀、公正原則辦理。

正本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