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2條第1項第3款、第4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20條,與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訓練進修實施辦法第8條第2項、第9條,及行政院92年5月26日院授人考字第09200015760號函等,對於公務人員進修費用補助事宜,均有明文規定。
二、本案進修人員於寒假及暑假修習進修所需相關學分,其進修費用之補助,涉及該學分之歸屬疑義,依教育部92年9月22日台人(二)字第0920120896號函釋:「……依各級學校學生學年學期假期辦法第3條規定:『1學年分為2學期,分別以8月1日至翌年1月31日、2月1日至7月31日各為1學期。』本部對各級學校學期制採認為1學年2學期,寒假及暑假期間開設課程,無所謂另計為常態學期外之單一學期,大學院校暑假期間課程,多提供雙主修學位、修習輔系或補修習學分。復依大學法施行細則第23條第1項規定:『大學得依其發展特色規劃課程,由學校組成相關委員會研議,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報請教育部備查。』各校開設課程、授課對象及班別學期歸屬須由學校認定。所詢公務人員於學校寒假及暑假期間修習所需相關學分,仍屬1學年2學期規範期間,惟其修習學分歸屬學期宜洽學校瞭解;……」。
三、是以,進修人員於學校寒假及暑假期間修習進修所需相關學分,如擬向服務機關申請進修費用補助,應洽學校瞭解該學分歸屬之學期,並由服務機關依上開公務人員訓練進修相關法規辦理進修費用補助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