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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二項所稱「每人每週」之意涵,及該條項所定公假時數如何運用疑義。

解釋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

92-10-13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0九二000七二一四號函

主旨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二項所稱「每人每週」之意涵,及該條項所定公假時數如何運用疑義。

說明

一、所稱每人每週,按應依公務人員申請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並經機關同意之期間(如一學期、一年、二年或至畢業為止等),在進修學校所定各學期內,依其進修課業實際需要核給每週最高八小時之公假。如學分數已修滿,在前經機關核定利用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之期間內,除進修課業所必要之相關活動,經進修學校或授課講座出具證明文件,機關得核給公假外,尚無核給公假問題。



二、至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二項所定公假時數如何運用一節,按機關應依進修人員實際進修課業,在不得逾每週八小時範圍內核給公假,而該公假時段應與所修課程時段吻合。

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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