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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事前同意報考研究所經錄取在案,於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及其施行細則公(發)布施行後,商調至現任機關,可否申請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疑義

解釋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

91-07-31

發文字號

日公訓字第9104537號書函

主旨

未經事前同意報考研究所經錄取在案,於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及其施行細則公(發)布施行後,商調至現任機關,可否申請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疑義

說明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及其施行細則對於公務人員自行申請進修並不區分事前(報考前)同意或事後同意。某甲商調至現任機關擬自行申請部分辦公時間進修,須由現任機關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及其施行細則所定進修人數限制、公假時數限制及與職務是否相關等規定,審酌是否同意其進修。

正本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