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條規定:「公務人員之訓練及進修,依本法行之。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本案因事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以下簡稱許可辦法)及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以下簡稱作業要點)相關規定,經參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意見,依現行許可辦法第10條規定:「臺灣地區公務員經所屬機關(構)核准於國內、外進修,而隨同該進修單位進入大陸地區從事各項活動者,應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許可。」本條係指因進修單位教學考量,有需要進入大陸地區從事各項與業務相關之活動者,公務人員得隨同進修單位,經內政部審核許可後赴大陸地區,至公務人員擬前往大陸地區進修,尚非前揭條文適用範圍。
二、又上述許可辦法其他有關公務人員申請許可赴大陸地區事由規定,如第9條規定:「臺灣地區公務員,經所屬機關(構)遴派或同意者,應依本辦法申請許可,始得進入大陸地區從事與其業務相關之講學、訪問、觀摩、演講、會議、表演、展覽、比賽、拍片、製作節目等活動。」須以備具公務(業務)關聯性或專業交流事由為限,對公務員赴大陸進修,並未納為上述許可辦法開放事由。另查作業要點第2點規定,上述人員以非公務事由申請赴大陸地區者,依本要點規定辦理。公務員及警察人員經服務機關(構)遴派或同意赴大陸地區從事與業務相關活動者,則依前開許可辦法規定辦理。惟查上述作業要點主要係為符合上述身分公務人員赴陸進行參團旅遊、探視訪友及專業交流所為規範,有關赴大陸「進修」並未納入報准赴大陸地區事由之列。
三、綜上,公務人員赴大陸地區從事進修活動,依赴大陸地區之法律相關規定,該進修活動目前尚非政府核准開放之項目,亦未開放對大陸地區高等學校學歷進行檢覈。是以,公務人員目前尚不宜向服務機關自行申請部分辦公時間前往大陸地區從事進修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