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府民國115年1月2日府人福字第1140225337號函。
二、按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以下簡稱健檢要點)第3點第1項規定:「一般健康檢查適用對象為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之人員,並依職務及年齡,區分如下︰(一)中央三級機關(構)以上正副首長、司處長或相當等級以上主管人員;直轄市、縣(市)一級機關首長或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四)前三款以外,適用本辦法之四十歲以上人員。……」第4點第2項規定:「一般健康檢查之實施次數,依下列規定︰(一)前點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人員︰每年實施一次。(二)前點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款人員︰每二年實施一次。……」次按本會108年9月27日公保字第1080010132號函釋略以,公務人員僅須間隔1個年度後實施健康檢查,即符合健檢要點第4點第2項第2款所稱「每2年實施1次」之規定。據此,每2年實施1次健康檢查之公務人員,於前一年度已實施一般健康檢查申請補助,須間隔1個年度始得再實施健康檢查申請補助,並不因其先前實施檢查之身分類別為何而異。
三、至有關「中央機關(構)員工一般健康檢查補助基準表」部分,事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權責,請逕洽該總處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