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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會函詢委員代理主任委員職務,其代理期間得否每年實施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等相關事宜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解釋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發文日期

114-12-09

發文字號

公護字第1140021160號

主旨

有關貴會函詢委員代理主任委員職務,其代理期間得否每年實施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等相關事宜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民國114年11月26日中選人字第1143750380號函。
二、按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以下簡稱安衛辦法)第49條規定:「下列人員有關本辦法所定事項,得由各機關比照本辦法之規定辦理:一、政務人員。……」
三、次按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以下簡稱健檢要點)第3點規定:「一般健康檢查適用對象為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之人員,並依職務及年齡,區分如下︰(一)中央三級機關(構)以上正副首長、司處長或相當等級以上主管人員;直轄市、縣(市)一級機關首長或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第4點第2項規定:「一般健康檢查之實施次數,依下列規定︰(一)前點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人員︰每年實施一次。……」第8點規定:「本辦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人員,實施一般健康檢查,得由各機關比照本要點規定辦理之。」
四、復按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3條規定:「(第1項)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特任,對外代表本會;一人為副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其餘委員七人至九人。……(第5項)本會委員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餘為無給職。……」第4條規定:「主任委員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其他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任委員。」
五、茲以安衛辦法與健檢要點之規範意旨,係考量公務人員所任職務之職責繁重程度及職務風險差異,而訂定不同之健檢實施頻率。考量貴會主任委員為機關首長,負有綜理會務及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人員之重責,貴會委員依法代理主任委員期間,其本職雖為無給職,惟其實際執行之職務內容及承擔責任程度與主任委員無異。為維護渠等人員代理首長執行職務之身心健康,於代理主任委員期間,得比照健檢要點第3點第1款及第4點第2項第1款規定實施一般健康檢查,並覈實予以公假及補助。至渠等人員得否適用「中央機關(構)員工一般健康檢查補助基準表」所定第一類人員之補助標準,事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權責,請貴會逕洽該總處詢問。

正本

中央選舉委員會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