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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各機關對公務人員提供預防及保護措施調查表」1份, 請於民國109年11月23日前免備文填復相關資料,請查照。

解釋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9-11-02

發文字號

公保字第1091060322號

主旨

檢送「各機關對公務人員提供預防及保護措施調查表」1份,請於民國109年11月23日前免備文填復相關資料,請查照。

說明

一、為瞭解各機關是否確實依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以下簡稱安衛辦法)第3條規定,於公務人員執行可能引起生命、身體及健康危害之職務時,採取必要之預防及保護措施,爰進行旨揭調查。相關調查結果,將作為本會研議公務人員法制相關政策之重要參考,敬請惠予協助填寫。
二、調查表各欄位係依安衛辦法第3條第2項各款規定,依該條立法理由所載,並參酌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規定,及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發布之人因性危害預防計畫指引等,說明如下:
(一)「重複性作業等促發肌肉骨骼疾病」:由經過適當訓練之醫護人員調查評估,公務人員是否因姿勢不良、過度施力及作業頻率過高等原因,促發肌肉骨骼疾病。
(二)「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
1、輪班:依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指交通運輸、警察、消防、海岸巡防、醫療、關務等機關(構)之公務人員,因執行職務須於不同時間輪替工作,且工作時間不定時日夜輪替,致影響睡眠。
2、夜間工作:指工作時間於午後10時至翌日6時內,可能影響睡眠之工作。
3、長時間工作:指近6個月期間,每月平均加班時數超過45小時者。
(三)「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公務人員因執行職務,於工作場所遭受主管、同事、服務對象或其他第三方之不法侵害行為,造成身體或精神之傷害。
三、填竣之調查表,請以附加檔案於109年11月23日前,寄至承辦人電子信箱:OOO@csptc.gov.tw,並請於電子郵件主旨敘明:「檢送(機關名稱)各機關對公務人員提供預防及保護措施調查表」。

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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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