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安衛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各機關應調查具有危害性之危險物或有害物,並依調查結果,採取標示、註明必要之安全衛生注意事項其他防止健康危害或危險之必要措施。」是為防止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可能遭受危險物或有害物造成之身心健康危害,各機關應透過調查辨識、適當標示及採取有效防護措施,以降低作業風險並確保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
二、茲為落實前開安衛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各機關應主動盤點調查機關內是否存放或使用符合國家標準CNS15030分類,具有物理性危害或健康危害之危險物或有害物,並就其分類、標示、安全管制、危害評估、分級管理及儲存運送等事項,確認符合相關法規規定(如「危害性化學品評估及分級管理辦法」、「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等),以保障所屬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另於依安衛辦法第44條規定辦理所屬機關抽查時,實施抽查之上級機關應就相關項目之執行情形納入抽查範圍,並落實監督改善責任,俾預防安全衛生事故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