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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為落實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二章第四節高風險職務之安全衛生防護規定,請各高風險職務機關之主管機關應積極落實執行,並主動督促所屬高風險職務機關採取相應之管理及防護措施一案

解釋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發文日期

114-09-09

發文字號

公保字第1141060219號

主旨

有關為落實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以下簡稱安衛辦法)第二章第四節高風險職務之安全衛生防護規定,請各高風險職務機關之主管機關應積極落實執行,並主動督促所屬高風險職務機關採取相應之管理及防護措施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按安衛辦法第二章第四節高風險職務之安全衛生防護專節,業明定高風險職務機關就執行高風險職務公務人員之安全衛生防護應予實質保障,並課責高風險職務機關之主管機關(按:依本會民國114年7月1日公保字第1141060146號函,該等主管機關係依銓敘部核備之各主管機關危勞職務彙整表所列主管機關據以認定,以下簡稱主管機關),應提供高風險職務人員安全衛生之整體防護措施,並落實監督管考所屬高風險職務機關執行成效。

正本

司法院、內政部、教育部、法務部、交通部、衛生福利部、海洋委員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基隆市政府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