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總統114年7月9日令公布,並自公布後6個月施行(即115年1月9日)之公務人員保障法(以下簡稱保障法)第19條之1第6項規定:「機關首長或一級單位主管人員經認定職場霸凌成立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次按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以下簡稱安衛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各機關應組成安全及衛生防護委員會(以下簡稱防護委員會)……」同條第4項規定:「各機關預算員額數未滿五人或其他特殊情形,得免設防護委員會,但應指派專人辦理安全及衛生防護事宜。」
二、考量駐外機構相關設施設備,須依當地法令及建築規範辦理;多進用當地雇員,須受當地勞工法令及職業安全衛生法規規範;又駐外機構員額未滿5人者,占全體館處54.96%,且無副首長或幕僚長編制;以及外部委員囿於時差、地域、意願,或涉聘僱、報酬及法令等規範,設置防護委員會確有實務執行之困難,爰同意依安衛辦法第5條第4項規定,視為其他特殊情形,得免設防護委員會,惟仍應指派專人辦理安全及衛生防護事宜。
三、有關各機關駐外人員職場霸凌事件申訴受理方式,考量駐外機構工作場域特殊,並為確保是類人員免於遭受身心不法侵害,爰同意其得以申訴人原派機關為受理機關,並依安衛辦法所訂職場霸凌申訴調查處理程序辦理;倘被申訴人(行為人)為館長時,因其職務性質與責任範疇相當於機關首長,經外交部受理並認定職場霸凌成立者,自應依保障法第19條之1第6項規定辦理。
四、又駐外機構場域獨立,實務運作具高度自主型,所屬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之權益尤應獲得妥善保障,為落實保障法及安衛辦法之精神,請貴部除依前開原則受理職場霸凌事件申訴外,應加強所屬駐外機構職場霸凌防治宣導及落實督導,並確實指派專人辦理安全及衛生防護事宜,附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