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各機關不宜以未設專責人事人員為由,而不予設置安全及衛生防護委員會

解釋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發文日期

114-10-27

發文字號

公護字第1140018074號

主旨

有關函詢所屬機關得否免設安全及衛生防護委員會,由上級機關統籌處理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按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以下簡稱安衛辦法)第5條規定:「(第1項)各機關應組成安全及衛生防護委員會(以下簡稱防護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二十三人,……(第4項)各機關預算員額數未滿五人或其他特殊情形,得免設防護委員會,但應指派專人辦理安全及衛生防護事宜。」揆其立法意旨,防護委員會之設置係為確保各機關對安全及衛生防護事項之落實及執行,相關運作以群策群力之辦理方式為佳,爰僅由專人辦理應為例外。又該條文雖參考公務人員考績委員會(以下簡稱考績委員會)相關規定明定特殊情形得免設防護委員會,惟考績委員會與防護委員會之設置目的、性質、組成及運作情形均不相同,因此,並非考績委員會各項設置標準、條件均得適用至防護委員會,合先敘明。
二、另考量防護委員會職掌辦公場所之安全衛生設施及防護、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身心健康防護及身心遭受不法侵害(含職場霸凌)之處理等事項,涉及各機關人事單位、業務單位與總務單位相關工作範疇,爰不宜僅以未設專責人事人員為由而不予設置防護委員會。又本會為協助各機關落實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事宜,已配合安衛辦法於114年7月1日修正施行,訂頒相關通函、各機關公務人員執行職務遭受職場霸凌防治處理原則及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問答集等,並持續辦理宣導活動及專業知能培訓,俾強化各機關承辦同仁相關專業知能,爰仍請依安衛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辦理。

正本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