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有關函詢各鄉(鎮、市)公所所屬圖書館、清潔隊、公有零售市場等是否屬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所稱「各機關」一案

解釋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發文日期

114-11-14

發文字號

公護字第1140019539號

主旨

有關函詢各鄉(鎮、市)公所所屬圖書館、清潔隊、公有零售市場等是否屬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以下簡稱安衛辦法)所稱「各機關」一案

說明

一、按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2項所稱之行政機關,係採取實質意義之行政機關,凡實質上行使行政權具行政作用之機關,均屬之。行政組織是否屬行政程序法之行政機關,仍應以其設置之目的是否在於從事公共事務及是否具有特定權限為判準。審視其是否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例如獨立編制、獨立預算等要件,僅係在排除全無自主性之組織被認定為行政機關。
二、次按地方制度法第62條第4項規定,鄉(鎮、市)公所所屬機關之組織規程,由鄉(鎮、市)公所定之。復按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以下簡稱地方組織準則)第2條規定,鄉(鎮、市)公所所屬機關為地方組織準則所稱地方行政機關;第5條第1項第3款及第4項規定,鄉(鎮、市)公所所屬機關以1層級為限,其名稱為隊、所、館,因性質特殊者,得依其性質另定名稱,但不得與不同層級之機關名稱混淆。
三、旨案事涉職場霸凌申訴管轄權,以及各機關需否依「各機關辦理安全及衛生防護抽查作業實施要點」就其所屬實施抽查,且屬各鄉(鎮、市)公所及其所屬圖書館、清潔隊、公有零售市場等設置安全及衛生防護委員會(以下簡稱防護委員會)之通案原則。經請內政部及法務部釋示並經本會審酌,該等機關如係依各公所組織自治條例設置並訂定其組織規程,依地方制度法第62條第4項及地方組織準則第2條規定,為鄉(鎮、市)公所所屬機關及地方組織準則所稱地方行政機關;另該等機關組織規程明定所置隊長、管理員等職務,係承鄉(鎮、市)長之命,綜理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是以,該等機關依法設置,並有獨立編制及獨立預算,雖欠缺對外行文能力,尚難否定其從事公共事務,實質上行使行政權具行政作用之機關,爰屬安衛辦法所稱之各機關。
四、至該等機關如非屬行業統計分類之「政府機關及民意機關」者,或屬前經指定適用原勞工安全衛生法之公共行政業特定事業或工作場所,依本會114年7月1日公保字第1141060146號函,其就除職場霸凌防治以外之安全衛生措施部分之各項通報、建議及監督檢查業務,均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所定規定辦理,並配合勞動檢查機構實施檢查。如有行業統計分類認定疑義,請洽當地勞動檢查機構或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協助。又該等機關如有預算員額數未滿5人或其他特殊情形,有關防護委員會組成事宜,應依安衛辦法及本會114年8月21日公保字第1140014324號函(諒達)辦理,附予敘明。

正本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