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有關貴中心函詢涉訟輔助機關得否於輔助延聘律師費用上限範圍內,裁量涉訟輔助費用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解釋機關
發文日期

108-09-12

發文字號

公地保字第1080010006號

主旨

有關貴中心函詢涉訟輔助機關得否於輔助延聘律師費用上限範圍內,裁量涉訟輔助費用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中心民國108年9月9日原民發人字第1080005094號函。
二、按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2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服務機關應輔助其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次按同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輔助延聘律師之費用,應檢據覈實報支,於偵查每一程序、民事或刑事訴訟每一審級、再審及聲請非常上訴程序,每案不得超過前一年度稽徵機關核算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之二倍。」復按稽徵機關核算107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一、律師:(一)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刑事偵查……:每一程序在直轄市及市……四萬元,在縣三萬五千元。……」據此,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已明定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服務機關輔助延聘律師費用標準之上限。是各機關辦理涉訟輔助案件時,應依個案延聘律師費用支出之實際情形,依上開規定覈實支給涉訟輔助費用。
三、貴中心來函所詢,請依前開規定及說明辦理。

正本

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