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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院函詢同仁因同一案件被刑事訴訟並附帶民事訴訟,延聘律師費用如何輔助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解釋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

95-07-26

發文字號

公保字第0950006994號

主旨

貴院函詢同仁因同一案件被刑事訴訟並附帶民事訴訟,延聘律師費用如何輔助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院民國95年7月18日豐醫人字第0950006128號函。

二、按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輔助延聘律師之費用,於偵查、民刑事訴訟每案每一審級,其輔助總金額不得超過前一年度稽核機關核算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之一點五倍。」及95年5月24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第501條規定:「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準此,刑事訴訟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如經法院刑事庭審理判決,自應以1案輔助延聘律師費用。

三、次按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第504條第1項及第505條第1項等規定,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或經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或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經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茲以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如另經法院民事庭審理判決,以其由刑事庭、民事庭各自審理判決,應可各別予以補助延聘律師費用。是 貴院所詢同仁因同一案件被訴刑事訴訟並附帶民事訴訟時,究應以1案或是2案申請輔助延聘律師費用,因涉及具體個案事實之認定,請依上開規定及說明認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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