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令
96-08-01
公保字第0960008007A號
有關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申請,其請求權5年時效之起算點,依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14條規定意旨,應於偵查、民刑事訴訟每一審級,有涉訟並延聘律師之予以輔助事實發生時,各別起算。
考試院編纂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