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有關函詢貴關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事件審查小組設置及審議要點第4點修正規定,是否符合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以下簡稱涉訟輔助辦法)第12條規定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解釋機關
發文日期

109-08-28

發文字號

公地保字第1090008329號

主旨

有關函詢貴關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事件審查小組設置及審議要點第4點修正規定,是否符合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以下簡稱涉訟輔助辦法)第12條規定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關民國109年8月25日基普人字第1091021978號函。
二、按涉訟輔助辦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各機關應組成審查小組,審查公務人員涉訟輔助事件。」第2項規定:「審查小組成員包含人事、政風、法制、該涉訟業務單位及其他適當人員。」該條條文修正說明:「……二、鑑於服務機關組成審查小組審查因公涉訟輔助事件,有助於訂定統一審查基準,避免由機關首長或經授權之主管長官決定是否予以輔助,造成審查標準寬嚴不一情形……。爰將本條修正為應設置審查小組,以為審慎。三、有關審查小組成員之組成,為求明確,自原條文移列,新增第二項;另其他適當人員,除各機關內部之適當人員外,尚包含各機關外部其他適當人員,如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合先敘明。
三、旨揭所詢,審查小組之組成如以常設方式設置,該小組中之人事、政風、法制或該涉訟業務單位成員因故未能出席會議者,宜由各該單位擬具意見指定人員代理出席,不宜逕由關務長指定,以符合上開規定意旨。

正本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副本